健身中心老板徐先生诉称,员工梁先生在离职时与其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徐先生身体受损、住院治疗。徐先生遂将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梁先生赔偿其住院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1万元及因住院脱离公司经营导致公司利润下降,从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2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7000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索赔金额于法无据
庭审中,被告梁先生辩称,徐先生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对原告的殴打行为确实导致原告受伤,但原告先期存在挑衅、辱骂、推搡的行为,对于双方冲突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应当自负一部分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被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对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应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用公司经营收入向被告主张误工损失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误工费不等于公司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健身中心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双方在产生肢体冲突前,原告对被告确实存在多次推搡行为,虽然监控视频没有声音,但能看到原告多次用手指着被告,口中振振有词,可知双方应当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加之原告的推搡行为,很容易导致被告情绪激动。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不理智的行为加速、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原告对被打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而对于原告主张其作为健身中心的老板,公司营业收入减少部分即为其误工损失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该主张混淆了公司营业收入与个人收入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作为主张误工损失的一方,应当对于误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损失7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20万元误工费损失,由于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原标题:老板挨打 索高额误工费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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