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四川籍男子翁某去年6月生意失败,为了尽快弥补损失,他想到印制假钞。为了使假币不易被发现,他决定先从小面值的人民币印起,先后从网上找到联系人,购买了面值为10元及20元人民币的电子模板、印制假币所用的带有金属线的纸及丝印,在中关村购买了墨水和打印机等。经过多次调色、打印,翁某做出假币后,又在网上联系了5家收购方,并将假币快递给对方,每张售价为1.8元或3元。之后,翁某又陆续伪造了50元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两个月时间,他已销售了面值合计3万元的假币。翁某被民警抓获后,对伪造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依法判决其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以案说法
伪造货币行为属于严重危害货币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我国对伪造货币罪有着严厉的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17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翁某被查获伪造货币数额十万余元,尽管有从轻情节,仍然被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同时,本案还暴露了网络监管及快递业运营的潜在隐患,如在网上联络假币制造及买卖事宜;快递员不按规定开包查验货品,擅自邮寄违禁品,快递公司缺乏规范化管理等。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印制十万假币 断送十年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