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a365讯(记者刘苏雅)李先生在一次顺风车业务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认为他在事发时从事运营行为,依据保险条款应免赔。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于法无据,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
去年7月19日中午,李先生通过某线上平台接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上路行驶时,李先生车辆撞上了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但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实际用于运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违反了《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
于是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他的损失进行理赔。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先生使用顺风车接单,此举不会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李先生同时注册了该平台的快车和顺风车业务,而即使是平台上的顺风车,也不同于日常上下班顺路搭乘、分担油费的行为,法院不能仅依靠业务名称来认定事实。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网约出租车应办理相关营运证照后才能投入运营,而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非营运行为。根据李先生的当日接单次数、路线终点与其居住区域相近、收取费用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出险时的行为应为顺风车。因此李先生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合乘行为也是以车主正常的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不会因此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三中院二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J244
(原标题:顺风车拉客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应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