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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14:26:59北京晚报
北京支持高精尖产业用地 将试点弹性出让和年租
发布时间:2018-01-15 14:26:59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李海霞 网络编辑:李亚敏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一文件的出台,将对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严防投机炒卖房屋和土地

  对于“高精尖产业”的入园标准和审核,《意见》中明确:在落实全市产业目录、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鼓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辖区内产业规划、产业准入清单,并适时组织评估。具体实施时,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高精尖产业准入标准研究确定入园企业的准入条件,明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前确定产业用地年度实施计划,并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同时,要统筹规划,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与园区及周边居住用地相匹配,产业园区可安排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实现职住平衡、产城融合。要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做好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用地保障工作。

  █首次推行弹性出让和土地年租制

  根据《意见》规定,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各园区可综合采用园区规划范围内统筹平衡开发成本、出让土地和出租房屋并举等方式,控制和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见》明确了在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前提下,园区向入园企业提供土地的三种土地利用方式:一是园区开发企业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二是园区开发企业也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三是园区与入园企业可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意见》中指出,入园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租赁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具体制定。

  此外,入园企业通过从政府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的,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入园企业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但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强化监督确保产业用地用途

  为保证产业用地用于高精尖项目,《意见》要求,签订供地合同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入园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用地合同的附件。履约监管协议书包括约定退出条款,明确入园企业运营后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监管处理措施,以及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退出方式。

  同时,《意见》强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外,其他入园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园区出让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转让、销售、出租,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的企业,将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产业项目,按照国家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 李海霞

    (原标题:高精尖产业用地将获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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