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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08:01:51北京日报
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31 08:01:51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网络编辑:李亚敏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北京具有三千多年建城史、八百多年建都史,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七处、文物遗存三千余处、馆藏文物五百多万件,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城市布局独树一帜,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伟大见证。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本市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本市文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精心保护好历史文化金名片,为建设全国文化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强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提升文化素养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坚持文物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服从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不断提升文物工作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依法管理。推动完善文物法规规章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基础工作水平全面提升,重点领域文物保护实现突破性进展,“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充分彰显,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北京历史文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化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文物工作体系健全完备。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基本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文物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文物法规规章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京津冀文物协同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文物保护成效明显。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明显改善。重点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安全事故持续减少。

  文物资源利用效能显著增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展陈精良、开放包容、富有活力的首都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文博创意产业蓬勃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文物交易体系基本形成,全国文物交易中心地位更加巩固。

  文博行业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作用日益彰显。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执法专业力量显著增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体系健全完善。文物安全防护、展示利用、勘探发掘等方面的科技含量、装备水平和工作效能显著提高。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检查评估一次;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加强队伍建设。

  (二)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文物安全责任,指导社区(村)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梳理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督促其切实承担对所管理使用文物的修缮、保养和安全责任。

  (三)强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收藏单位的保护责任

  国有文物的使用人和收藏单位、非国有文物的所有人对文物保护负有直接责任,要依法履行文物管理、修缮、保养、安全等责任,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使用文物。同时,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的上级主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文物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同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和海关等单位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机制。

  四、加强重点领域文物保护

  (一)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全面做好七处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保护、周边环境整治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推进“平安故宫”工程,实施周口店遗址保护工程,编制颐和园、天坛、长城(北京段)、明十三陵文物保护规划;本着“保护、传承、利用”的原则,编制大运河文化带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做好沿线文物保护。按照世界文化遗产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轴线沿线文物的保护力度,实施中轴线古建筑群修缮工程,把文物修缮同改善环境质量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为申遗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规划保护作用,打通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环节,实现文物修缮保护和城市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坚决落实“老城不能再拆了”的要求,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研究制定文物腾退方案和腾退清单,确定一批以明清皇家坛庙、王府和濒危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的核心区文物腾退和保护修缮项目,采取产权置换、异地安置等方式,平稳有序推进腾退修缮工作;加大对四合院和胡同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处理好文物腾退保护与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开放展示之间的关系,厚实底蕴、提升文气、留住人气。加强历史文化名园和宗教活动场所中文物的管理、修缮和保护,历史上曾是宗教活动场所,现属文物、旅游、园林等部门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除依法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并交由宗教界依法管理使用的之外,腾退修缮后要作为公共服务场所向社会开放。

  (三)加强“三个文化带”建设保护

  在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深入研究阐释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三个文化带”概念范畴、文化内涵和发展脉络,编制整体保护利用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区域内文物研究阐释和保护利用、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环境整治和景观提升。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保护方面,以昌平区白浮泉,海淀区万寿寺、延庆寺,西城区积水潭、什刹海,朝阳区永通桥,通州区通州古城、张家湾古镇、“三庙一塔”和通惠河、玉河古道、古闸等为修缮保护重点;长城文化带建设保护方面,以延庆区八达岭区域为核心积极推动北京长城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昌平区南口、怀柔区箭扣、密云区古北口、平谷区红石门等长城段落为修缮保护重点;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保护方面,以海淀区“三山五园”、北法海寺,石景山区八大处、模式口,门头沟区京西古道及沿线村落、潭柘寺、戒台寺,房山区云居寺、张坊古战道、上方山诸寺,以及永定河沿岸文物遗存等为修缮保护重点。

  (四)加强大遗址保护

  统筹推进圆明园、周口店、琉璃河三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设,完善整体规划,持续推进区域内考古发掘、调查研究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保护性修缮和修复,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向社会开放。实施通州西汉路县故城遗址保护工程,建设路县故城遗址公园及配套博物馆、考古工作站。推进房山区金陵和大白玉塘采石厂遗址、大兴区团河行宫遗址、平谷区上宅文化遗址、延庆区大庄科辽代矿冶遗址群等区域性遗址的保护利用和考古研究。实施明北京城城墙遗存、元大都城墙遗址、金中都城遗迹、金中都太液池遗址以及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古城垣遗址保护工程。积极推进重大课题考古发掘、田野考古调查和公众考古活动。

  (五)加强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

  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编制北京地区革命文物保护规划,建立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对东城区北大红楼、西城区李大钊故居、海淀区香山革命文物群、丰台区卢沟桥和宛平城、门头沟区平西抗战遗址、通州区平津战役指挥部、顺义区焦庄户地道战遗址、平谷区鱼子山和桃棚抗战遗址、延庆区平北抗战遗址等重要史迹、重要纪念场所,组织开展文物腾退和周边环境整治,实施主题性修缮。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调查研究,做好朝阳区国营718联合厂、丰台区二七机车车辆工厂、石景山区首都钢铁公司和门头沟区京西煤矿等的保护利用。加强市域范围内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利用。

  (六)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同疏解整治促提升之间的关系,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严格落实《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完成本市第二批地下文物重点监测区划定。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做好地上文物保护和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健全完善本市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制度,加大对考古勘探发掘的支持力度。加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建立本市第一批市级传统村落名录,实施对密云区古北口镇、门头沟区爨底下村、房山区水峪村、顺义区焦庄户村等的修缮保护和环境整治。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

  (七)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完善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全市可移动文物登录管理平台。推动非国有可移动文物登录工作,鼓励国有博物馆展出非国有可移动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文物保存、监测和调控设施,提升文物库房标准化管理水平。用好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北京市可移动文物修复收藏展示中心建设。

  (八)加强京津冀文物协同保护

  完善京津冀文物协同保护机制,联合开展古文化、古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共同推动大运河、皇家园林、皇家陵寝的研究保护利用,推进京张铁路遗址遗迹保护利用。落实《长城保护工作框架协议》,发挥“长城保护联盟”作用,推进京津冀区域内长城保护利用。统筹京津冀文物资源,联合开展文物展览展示活动。

  五、推动文物规范合理适度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充分发挥首都资源优势,深入挖掘文物的历史文化内涵,支持文物史料征集和重点项目学术研究,推动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有机结合,策划推出一批反映历史变迁、阐发文化精髓、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和影响力的优质展览。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表达方式,推出文物主题的视听节目、出版物和多媒体产品,讲好文物背后的故事,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推动博物馆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统筹规划博物馆建设布局,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积极配合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建设世界一流博物馆,推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首都博物馆建设世界知名博物馆。加快建设城市副中心大型综合性博物馆和房山区刘济墓遗址博物馆,推动建设重要遗址博物馆、重要行业博物馆。研究制定鼓励支持乡村(社区)博物馆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支持和规范力度,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制度,建立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各级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改善文物收藏展示单位服务设施和接待条件,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强和规范讲解工作,优化预约登记、票务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历史内涵、文化元素和时代价值,延伸文博创意产业链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积极稳妥推进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试点,扩大引导文化消费。鼓励众创、众筹,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定制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打造首都文物旅游品牌,推动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引入市场机制举办专题展览。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展示单位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四)规范文物市场秩序

  完善文物市场管理法规标准,落实文物、商务、文化、工商、税务、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文化执法等部门的文物市场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文物购销及拍卖信息管理系统、文物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和文物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信息;定期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对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博物馆的对外接待服务能力,配合中央重大外交活动和本市外事活动,加大对文物“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友好城市、海外文化中心、孔子学院等平台载体,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在相关国家举办特色展览,并积极引进一批高水平展览。积极推进文物修复、遗产保护、展览策划、运营管理、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六、加强文物安全执法

  (一)加强安全防护

  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文物管理单位安全防护主体责任,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文物管理者和使用者严格履责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中心城区部分文物的安全隐患,解决远郊区田野石刻文物监管困难问题。实施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探索在文物资源密集区域和文物安全重点区域设立基层文物保护员。

  (二)加大执法力度

  推动本市文物保护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把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文物与公安、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和文物督察力度,及时督促整改隐患、制止违法行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重要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实施挂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属地区政府负责人。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属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终身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

  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科学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重视岁修,减少大修,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级文物保护地方标准。进一步加强文物“四有”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管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保障资金投入

  市区两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有序推进。要遵循文物工作规律,建立符合文物保护利用实际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有效性。统筹安排和使用本市文物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加大对文物资源密集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安排资金支持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和文博对外交流合作。

  (三)强化科技支撑

  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动文物保护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相融合,建成2至3个世界一流的文物保护修复研究机构。加强文博单位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重点支持文物价值认知、古建筑修缮保护、大遗址保护利用、文物保护和考古科技装备、文物安全防护信息互联互通、可移动文物科技鉴定和保护修复、智慧博物馆建设等方面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形成系统解决方案。

  (四)加强队伍建设

  支持文物领域优秀杰出人才申报本市重点人才工程和重要人才项目。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文物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培养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基层一线文物保护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教育培训。深入推进国有博物馆和文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基层岗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五)鼓励社会参与

  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办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文物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文物保护方面的社会关切。支持有条件的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物征集,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大力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发展壮大博物馆志愿者队伍,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原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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