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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14:53:45北京晚报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共享单车使用周期为三年 八种情形禁设停放区
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发布时间:2017-09-19 14:53:45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网络编辑:李亚敏

  北京晚报讯(记者孟环)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交通委获悉,根据《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北京市交通委制定了《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规范》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全面规范。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内容:车辆与车载智能终端技术要求、承租人客户端功能要求、企业运营平台功能要求、经营服务要求、政府监管与服务平台功能要求、信息系统安全要求及数据接口协议等。《导则》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等。新政策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无序投放、承租人无序停放、押金缺少监管、集中停放区车位不足、承租人侵占藏匿、破坏车辆等问题开出富有针对性的药方。

  具体来看,《规范》明确了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智能终端应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关于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终端,《规范》明确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综合国内外卫星定位装置的精度现状水平和企业车辆安装情况,规定共享自行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m。对智能终端也提出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为规范停放秩序、科学合理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同时,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每辆共享自行车出厂前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车服务的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每个车型按生产批次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

  在规范停放秩序方面,《规范》提出承租人客户端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辅助承租人实现骑行路径规划,引导承租人还车至推荐停放区。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对于停放在禁停区、骑入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企业运营平台应限制不满足信用条件的承租人租用车辆,政府会公示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并纳入行业信用系统。

  轨道站点等重点区域应采用电子围栏与人工管理结合方式,企业应当对共享自行车进行周期性整备,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完好率应不低于95%。《导则》则规定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原则,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在停放区内,无论是共享自行车还是私人自行车,均应按照停放朝向,整齐有序停放。

  《导则》中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等。上述地点和区域内,严禁任何自行车停放。

    (原标题:八种情形禁设自行车停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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