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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09:31:31北京日报
“二孩”时代纠纷多 法官支招五步挑选合格月嫂
发布时间:2017-08-18 09:31:31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孙静波 网络编辑:李亚敏

  “二孩”时代,新生儿增多,月嫂紧俏,月嫂护理纠纷也明显增多。房山法院昨天发布典型案例,详解月嫂与雇主纠纷后,何种情况该担责,并提醒初为人父母的市民,一看、二查、三询问、四观察、五留证,五步挑选合格月嫂。

  [案例一]

  护理不当失去泌乳能力?

  李女士花8千元,聘请许大姐照顾月子。护理期间,李女士的一侧乳房发生肿胀,并引起发烧,最终丧失了泌乳能力。

  事后,李女士认为,自己听信了许大姐建议,没有及时到医院诊疗乳房肿胀,最终导致丧失泌乳能力,不得不购置奶粉喂养孩子,并另行雇佣其他月嫂继续提供护理。李女士把许大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泌乳能力是许大姐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也不能证明与许大姐提供的护理服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最终,法院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

  [案例二]

  月嫂感冒传染孩子 赔偿一半损失

  吴先生在孩子出生后不久,与月嫂刘大姐签订入户服务合同,并约定如因月嫂过失导致吴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护理期间,吴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吴先生认为,刘大姐身患感冒,传染了孩子,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鉴定意见书以及病历所记载的孩子发病时间等信息,孩子生病与刘大姐在自己感冒的情况下仍密切接触、护理孩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刘大姐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刘大姐曾因感冒向吴先生夫妇提出更换月嫂却被拒绝,但吴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父母和监护人,且与孩子共同生活,对于孩子的健康状况理应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应对密切护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状况予以适当关注,并视情况作出合理的应对。法院判令刘大姐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吴先生医疗费等损失。

  法官建议

  五步选月嫂 合理维权

  看

  建议大家尽量选择与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签署书面合同,而不是与月嫂个人签约。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免除或降低对方责任、减少己方权利的条款,对于其中不明白具体含义或容易引发理解误差的条款或名词,要及时让对方释明,并将最终含义以备注等形式记载于合同上。如对方在协商过程中表示可给予特定优惠或承诺,也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合同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也应明确具体,避免纠纷发生后追责缺乏依据。

  

  一定要仔细查询家政公司的注册信息,其营业范围是否包括母婴护理和家政服务,注册资本是多少等。同时,还要核查家政公司委派月嫂人选的身份证信息、近期体检证明、护理专业培训合格证等证书。在查看上述职业证书时,还要注意核实证书的颁发单位是否为相关政府部门。

  询问

  在面谈环节询问月嫂人选相关专业问题,例如,询问母婴的日常护理模式,对产后抑郁症如何处理,产妇乳房如何保养,能否提供催乳服务,剖腹产的伤口如何护理,是否了解营养搭配知识,会做哪些月子餐,呛奶、哭闹等特殊问题的应对,是否具备一定的早教知识,孩子黄疸如何处理,不同性别婴儿的生殖器如何清洗,给新生儿洗澡的注意事项,孩子常见病的观察和处理等等,以验证月嫂的护理能力。

  观察

  护理期间注意查看产妇、孩子及月嫂的异常情况。雇佣月嫂,并不表示配偶等其他家属就可以完全放手。如果产妇或孩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尽早就医,接受专业医生的诊治。如月嫂自身出现异常身体问题,更应予以妥善应对,避免患病月嫂与产妇及新生儿之间造成交叉感染。

  留证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可以根据月嫂提供的服务情况,在必要时适当留存一些资料,一旦发生纠纷,可将此作为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原标题:法官支招五步挑选合格月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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